日本战国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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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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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国大名

日本战国大名日本战国时代,一般认为始于1467年应仁之乱,而终于1568年织田信长征服京都室町时代,战国大名出现。

1 守护大名成为战国大名。

例: 甲斐国的武田信玄,骏河国,远江国的今川义元。

2 守护大名被属下压倒,其属下成为战国大名。

例: 越前国的朝仓孝景(守护代),尾张国的织田信秀(守护代被手下奉行压倒)。

3 本地的土豪压倒守护,成为战国大名。

例: 安芸国的毛利元就。

4 宗教势力掌握一国,成为战国大名。

例: 加贺国的一向宗。

5 趁该国政情不安,趁机夺取而成为战国大名。

例: 伊豆国的北条早云,美浓国的斋藤义龙。

守护大名是幕府的地方长官,效忠于幕府。而战国大名虽可是守护大名蜕变而来,但与部属制主,土豪扩张的地方势力一样,以下克上为宗旨,凭武力或阴谋自立和发展。只要能制压一国或以上,就是战国大名,而不论血统或是否得到朝廷,幕府的认可。战国大名为了大义名份,会求取官位或守护职,但这与幕府任名守府虽相似而本质不同。统俗地讲,战国大名只以实力和疆域为评定标准,一般好战,爱扩疆拓土。有了较稳固领地后多能鼓励工商,发展农耕,富国强兵。而守护大名多枕于逸乐,尚空谈,虚华糜废。这是由其不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战国大名中,许多人既是战场上的武将,又是善于文治的统治者。如前所述,战国大名由守护大名、国人领主和守护大名的家臣转化而来,对社会基层情况比较熟悉。他们从自身的经历中认识到:控制领国内的小领主和安定农民生活、保证农民从事农耕的起码条件,是巩固领国统治的两大基础。大多数战国大名,正是首先从这两方面着手治理领国的。

一、家臣团的建立

战国大名在建国之初,对领国内的小领主,一般都采取渐进的控制政策,逐步把他们纳入自己的统治体制。只要小领主表示服从统辖,则对其领有的土地、财产实行保护,对其原来拥有的一切权利不予剥夺。这就减少了战国大名与小领主之间的摩擦。

当然,这种对小领主的保护政策,只不过是立国之初稳定局势的权宜之计。战国大名站稳脚跟之后,就着手削弱或剥夺小领主的经济和军事实权,通过“家臣制”,把小领主原有的领地,转化为大名的直辖领地。虽然领地的经营管理仍由小领主负责,但已成了大名恩赏始他们的“封地”。有人曾这样形容战国时期主臣之间的关系: “君是船,臣是水,水涨船浮,水涸船也难行”。

关于家臣团的组织,虽然情况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的结构则大同小异。家臣一般都分为上层家臣和下层家臣。上层家臣称“寄亲”,下层家臣称“寄子”。“寄亲”包括与大名关系较亲近的领主、大名的血缘亲属和追随大名有过功绩的亲信,如武田氏有“武田二十四将”,北条早云有“家老众二十人”等。大名主要依靠这些人控制领国,他们有的被安置在大名的近侧,作为“中央”机构的官吏、军师;有的被分配到分国和要塞,作为大名的代理人实行政治、经济、军事的全面统治。他们既是各级行政官吏,又是军事指挥音。“寄子”隶属于“寄亲”,大多是地方上的国人。他们的义务是:平时治理乡村,战时从军出阵,一般都是军团中的骨干。平时,家臣一般都集中住在大名的城下町,其所管辖的乡村,交给代理人或下司管理。

二、战国家法的制定

战国大名把领国内的原有领主纳入家臣制之后,便开始制订战国家法,详细地规定君主与家臣之间的关系和家臣必须遵循的法规。据现存史料可知,制定过家法的战国大名有十二家。其条文虽有详有略,但核心思强都是为臣者必须忠于君主。家法中除各自的特殊条款外,普遍都具有下述内容: (一)禁止领有土地的买卖和转移; (二)实行长子继承法; (三)婚姻和财产继承,必须得到君主许可; (四)家臣不得相争;(五)凡违法者,处以锯、火烤、车裂、串刺、釜砍等酷刑,并株连一族一村。此外,如周防国(在本州西部)商业比较发展,其家法中对麻布尺寸,金银成色等都有具体规定。越前国大名朝仓孝景是一个笃信孔孟学说的人,因此在《朝仓孝景条》中,专门规定家臣必须以儒学修身。

战国家法一览表

战国大名 所辖领国 家法名称 条数 制定年代

大内氏 周防 大内家壁书 50 1439-1495

朝仓氏 越前 朝仓孝景十七条 17 15世纪

北条氏 伊豆、相模 早云寺殿二十一条 21 15世纪

相良氏 肥后 相良家法度 7-21 1493-1555

今川氏 骏河 今川假名目录 32 1526

伊达氏 陆奥 尘艾集 170 1536

武田氏 甲斐 信玄家法 55 1547

结城氏 下总 结城家法度 106 1556

六角氏 近江 义治式目 67 1567

长宗我部氏 四国 长宗我部元亲百条 101 1597

三好氏 阿波 新加制式 22 16世纪

吉川氏 安艺 吉川氏法度 不详 1617

三、安抚农民的措施

为了使国内民心稳定,统治巩固,战国大名十分重视对农民的安抚。他们安抚农民的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积极谋求农业人口的增加。镰仓幕府末期以来,由于租赋沉重,农民纷纷逃亡。战国大名明确宣布允许逃亡农民返回故乡(“人返” “还住”)。凡返归乡里者, “可免除以往的一切债务”。而且,限制农民自由迁移,对逃亡者实行严历惩处。

(二)不误农时。战国时期虽然战争不断,但也不是毫无节制,一般情况。农忙季节是不进行战争的。从“应仁之乱”到德川家康时期,有名的大会战有几百次,但大部分是在八月、十二月、 —月农闲期进行的。这种共同遵守的农忙期不发动战争的不成文准则,在日本历史上是很少见的。

(三)整顿赋税制度。南北朝时代以来,农民们的赋税、徭役日益加重,除了固定的地租(年贡)、户税(栋钱)外,还有数不清的苛捐杂税和杂役。战国时代,多数大名都在不同程度上改革了旧税制。如北条早云占领伊豆后,便宣布实行四公六民的租税制,除年贡外,“不再加征公役,若有违背此法者,百姓等可向上告发。地头违法,当罢免职”。1550年(阴)四月,北条旱云之孙北条氏康又对杂税杂役实行整顿,宣告“以往所定之诸公事。悉皆赦免”,并以“反饯”代替杂役。“每百贯之地,交纳六贯”,亦即每反土地抽产值的百分之六,分别于六月、十月交纳入库。闰五月,又实行“悬钱制”,代替以往的杂捐(“万杂公事”)。 “悬钱”的税率是抽产值的百分之四。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在北条氏的领国范围内,农民每年所负担的地租、户税、和杂捐杂役,比以往明显地减轻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以统一的租税代替了繁杂的苛捐杂税,抑制了乱征乱役,固定税率,固定交纳日期,使农民能够不失农时地耕耘收割。赋税制度的整顿,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四)兴修水利,开垦农田。水利是农业发展的关键,战国大名要想维持强大的军事实力,提高领国的经济水平,就不能不重视水利灌溉事业。因此,不少战国大名亲自抓治水事业,陆奥的伊达政宗挖贞山渠,北条氏房在武藏国井草村辟荒川堰,上杉谦信的养子景胜在越后国别羽郡的鲭石川建藤井堰,最上义光在出羽国开凿从立谷泽川引水的北盾大学堰。治水最突出的还是武田信玄,他在甲斐国内的河川沿岸,建造了不少河堤(一般称“信玄堤”)。由于兴修水利,使大批沼泽地和其他荒地辟成了新田,耕地面积显著增加。室町时代初期,日本全国水田面积为九十四万町步,而到了战国时期的十六世纪末,达到了一百六十三万町步,约增长了百分之七十三。

    资料来源:铁血网
    转载时间:201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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